
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,被告人钱某、曹某、李某三人因私设粘网捕猎野生鸟类,被当庭判处相应刑罚,并须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400元,同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。
该案由丰台法院院长杜岩担任审判长,与两名审判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泽锋及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,并履行公益诉讼职责。庭审现场吸引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园林绿化及生态部门工作人员、在校学生等120余人旁听。
案件事实可追溯至2025年10月。正值候鸟南迁季节,被告人钱某、曹某、李某三人为满足猎奇心理,在北京市禁猎区内的某林地架设明令禁止使用的粘网,共计捕获野生鸟类32只。后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中4只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胁绣眼鸟,另外28只属于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猎捕行为最终造成15只鸟类死亡,经评估,涉案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4400元。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粘网、鸟笼等作案工具。
庭审中,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步进行。公诉人围绕三人在禁猎区、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的事实,出示了物证、书证、鉴定意见等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。三名被告人当庭供述明知不能捕鸟,但仍以为“抓几只不是大事”,在目睹鸟类伤亡照片和鉴定报告后均表示认罪认罚。
民事公益诉讼环节,检察机关指出,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,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公开道歉。经过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,三名被告人当庭认可全部公益诉讼请求。
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。丰台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三人相应刑罚,并支持了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。宣判后,审判长杜岩结合即将生效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进行了法庭教育,强调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即可构成犯罪,裁判标准并不单纯取决于猎捕数量。北京全域处禁猎范围,本案中多项违法情节叠加,已远超刑事立案追诉标准。
法院提醒,每一位市民都应成为野生动物的保护者,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,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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